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叶华刚

1363163050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关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部分规定对创投活动的风险性影响

2018/7/25 17:20:04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从实践看,创投机构为了分散投资风险,一般不会控股创业企业,因此,创投机构应当重视加强对作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1、控制股东限制中小股东行使财务知情权。

  虽然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并未赋予股东"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复制"的方式包括复印、摘录、拍照、录音、录相等)。由于会计帐簿数量浩大,仅仅"查阅"而不能"复制",显然不足以使股东真正了解和判断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同时,新公司法对股东可以查阅的会计帐簿范围,也没有明确列出包含"会计原始凭证"。

  由于新公司法对股东查账缺乏详细规定,控制股东可能在章程或实施细则中设定限制性的规定,进一步限制小股东的查账权,比如,限制查账次数、限制查阅会计原始凭证、提高股东行使查账权的持股比例、拒绝由专业机构协助股东查阅、限制查阅范围、大幅缩减查账时间、指定专人陪同监视、拒绝股东在查阅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等等。

  因此,创投机构必须重视在章程中争取到中小股东有权"复制"会计帐簿、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等真正行使财务知情权的权利。

  2、控制股东规避、减损累积投票制的功效。

  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但是,它只规定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份公司,而未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如果有限公司制的创业企业股东人数较多、持股较分散,或者虽然股东人数不多,但考虑到创投机构日后分次、分段退出风险资金的需要,创投机构还是有必要事先争取在章程中约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研究表明,在董事会、监事会规模越大时,累积投票制发挥的作用越明显。由于新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缺乏详细规定,控制股东可以利用以下措施规避、减损、抵销累积投票制的功效:缩小董事会、监事会规模;对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实行分组轮选;由股东会直接解任董事、监事,等等。对此,创投机构可以争取在章程中约定以下保护措施:锁定董事会、监事会的最低规模;不得对董事会、监事会实行分组轮选;由股东会直接解任董事、监事时,如果反对该解任决议的股东可以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同样人数的董事、监事时,则股东会该决议不发生效力,等等。

  3、控制股东拖延清算。

  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对于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中小股东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以及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多长期限内结束清算,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清算组在合理期限内不结束清算,一则容易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二则其余股东也无法及早分配公司财产,三则法院将会判令由清算主体即公司全体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因为未尽清算责任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无疑,这将使中小股东雪上加霜,遭受更大的投资损失。

  鉴于此,建议创投机构争取在章程中约定,一旦创业企业发生解散事由时,控制股东必须促成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如未限期成立清算组的,由创投机构牵头组织清算组;清算组必须在多长期限内完成和结束清算,否则,由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等等。尽管这个约定不能免除股东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使中小股东从控制股东身上追回损失。
【已有1755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