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叶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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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意防范对方有限责任的恶意利用及法律风险

2018/4/11 21:13:13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蓄意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当事人资格,签订大宗合同,欺诈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出现较大的赔偿责任或者损害时,则申请公司破产清算。这种有限责任的恶意使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
    不当利用有限责任的事情不仅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一些较大的公司为避免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也常常利用这种方法来降低风险。通过成立若干个注册资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公司会以母公司的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现较大法律风险,则牺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诉讼。
    2005年底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定。法律虽然有了原则性规定,但企业遇到对方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同样面临着法院最终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
    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前,企业只能依靠自身衡量交易对方的信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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