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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叶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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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并购中对价的支付

2017/9/28 9:13:56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并购中对价的支付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货币(或主要以货币出资)设立以资产并购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
  在第一种方式中,包括两个支付时点,一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由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支付对价的时点;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购买的境内企业的资产出资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时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将该两个时点联系在一起并做出规定,具体可分 别参见规定第九条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
  在第二种方式中,也包括两个交付时点,一是外国投资者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出资的时点;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向境内企业支付购买价金的时点。关于第一个时点,应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 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规定。关于第二个时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均没有做出规定,其主要理由在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属于境内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就其履行期限进行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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