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叶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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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外资并购须在公布并购方案之前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2017/8/2 15:36:21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五)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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