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叶华刚

1363163050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新《公司法》成为21世纪先进公司法之一

2017/6/29 20:58:43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此次《公司法》修改的内容,王教授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创业投资,促进社会就业。首先,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最低注册资本额有了大幅度的降低,股份公司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从10万元降至3万元,顺应了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潮流,即放松管制,促进投资。

  其次,原来的《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到位。新《公司法》引进了分期交纳制度,注册资本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期交纳。最后,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
   注重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这表现在设立的几个新制度上:首先,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作了很多制度创新。一是股东的查账权。1993年《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查账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查阅公司账目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二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以追究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享受请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一定价格收购所持股份的权利。如果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也可以要求退出。此外,新《公司法》还引进了司法解释制度。最后,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定。关联交易实际上就是公司和大股东在做生意,其最大的不良后果就是转移公司财产,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对此规定了一些条款,比如表决回避制度,规定从事关联交易侵害股东利益关系的应该赔偿等。
  特别强调放松管制,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强了公司章程的功能。过去的《公司法》大多是强制性的语句,如“必须……”、“应当……”等,新《公司法》增加了很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内容,规范表述为“应当……,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约定注重章程的功能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原来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现在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是根据资本投入的比例来分配利润,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如果全体股东同意,可以改变利润分配的方式、比例等。这些都涉及到公司的本质,公司就是当事人的一个合同,没有必要什么都去强制。
   总体说来,新《公司法》体现了放松管制,注重保护投资人的权利,促进《公司法》的社会功能(例如促进投资创业)的立法宗旨。
   王教授从立法程序的角度为此次《公司法》修改总结了三个特点:一是立法方式更加民主。《公司法》修改的提案是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因此这次修改本身就是民意的反映,另外在修改过程中也广泛征求了民意。

  二是立法技术更加科学。此次修改专门成立了专家小组,吸收了西方国家比较先进的《公司法》制度,并广泛研究了1994年《公司法》实施之后所出现的问题、案例。三是立法理念更加开明。新《公司法》增加了许多新的理念,比如放松管制、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等,表明了立法者开明的态度。
   “有学者说这部《公司法》是21世纪先进的公司法之一,我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王教授如此评价新《公司法》。
【已有144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