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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叶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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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诉上海葳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2017/4/20 20:42:01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8号

原告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393号。
负责人周勇义,行长。
委托代理人顾明磊,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峰,上海市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葳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易楼二层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革新,董事长。
案由:票据承兑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承兑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出的银行汇票提供承兑,承兑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002年5月
20日,汇票到期,原告支付了全部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于同日依照原、被告签订的《保证金协议》扣划了被告在原告处的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但余款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票据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自2002年5月20日起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葳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2002年8月25日之前向原告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支付票据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从2002年5月20日起算至实际归还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85元,保全费人民币35,695元,合计人民币80,880元由被告上海葳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于2002年8月25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聪
代理审判员 严耿斌
代理审判员 张红军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一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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