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一般
权利和收购过程中的具体
权利两种。
(1)一般
权利。一般
权利是收购人
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
权利,贯穿于
上市公司收购的全过程。根据我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的一般
权利主要表现为,其
作为投资者和收购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受到侵害。具体来说,收购人同时也是证券市场上的股权投资者,应当与一般投资者享有平等的
权利,不应有凌驾于一般投资者之上的特权,但应当维护他
作为一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
作为收购人,有
权利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动和实施
上市公司收购,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收购过程中的具体
权利。a、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选择(在要约收购时)或协商选择(在协议收购时)收购支付方式。b、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在协议收购时)和过户登记手续。c、收购人取消收购计划,未涉及不当行为调查的,可以申请解除对履约保证金的冻结或者对证券的保管。d、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可以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改收购要约条件。e、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收购方式。f、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取消收购计划。g、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和取得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
权利。h、在出现竞争要约时,所有要约收购人享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公平对待的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