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叶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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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较好地处理了“两事一高”的诚信义务及其个人责任

2016/10/8 18:01:57 深圳公司上市律师
  “两事一高”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代表着公司的管理层,实施着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8条首先强调“两事一高”的诚信义务,该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并在第150条1和153条2规定其可能要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与1994年公司法第59-62条以及第118、123、128条的规定相比较,新法增设了对诚信义务具体内容的规定并设立了具体的标准,明确了义务主体及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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